根據《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年人。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子女需要經常看望和贍養老人。
根據刑法規定,老年人、未成年人、病人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情況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對子女犯下嚴重罪行,如殺害子女、嚴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或強奸女兒。
需要指出的是,無力支付贍養費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支付的義務,但不能免除照顧其生活、撫慰其精神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