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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在比賽中傷害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是,在體育比賽中,由於比賽的特點,損傷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無責任傷害;另壹種是不能免責的傷害行為。第壹,免責傷害行為存在於壹些激烈的比賽中或者賽制允許的合理範圍內。二、不能免責的遊戲傷害行為。往往這種傷害發生在侵權人違反遊戲規則,導致傷害的時候。

比如運動員在國際比賽中傷害他人,適用法律涉及管轄權問題,要具體分析。根據屬人管轄原則,我國運動員在國外比賽中受到傷害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合理費用,人身傷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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