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20公裏。
大型客車和貨車不得高於90公裏;摩托車不得高於80公裏,不得載人。但是,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線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規定不壹致的,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線的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車道內行駛。設計時速130公裏以上的小型客車在第二車道行駛;設計時速低於130公裏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車道行駛。四車道以上的,設計時速130公裏以上的小型客車在二、三車道行駛;設計時速低於130公裏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小型客車在第三、四車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車道行駛。
第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車道的後車和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駛距離。正常情況下,時速100公裏時,車距在1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