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對員工處以十倍的罰款(懲罰性賠償)是過分的、不當的,沒有法律支持。同時,公司對員工的內部處分或損失賠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並有依法建立的公司管理制度支持,否則無效。這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公司只能要求按市場價賠償。可以從員工工資裏扣,但是扣錢的時候只能扣壹部分工資。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沒有規定,那麽公司的行為屬於克扣員工工資。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實施的違紀經濟處罰。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職工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哄搶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三百元以上,哄搶財物價值二百元以上。哄搶財物價值500元以下,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300元以下,哄搶財物價值200元以下。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的。聚眾哄搶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搶劫或者搶奪財物拒不交出的。哄搶或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不聽勸阻的。在機動車輛內搶劫或者在公共場所、公共車輛內搶劫、搶奪的。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