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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締約過失責任有四個要素:

1,締約壹方違反了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者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信托利益損失的;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壹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4.締約壹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者在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另壹方當事人所受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要承擔什麽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壹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壹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在先的合同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未能使合同成立、解除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致使對方遭受損失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壹方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事先約定的保護、通知、配合、保密等義務,致使對方信賴利益和固有利益遭受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0條。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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