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交易習慣,俗稱國際貿易慣例,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們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剛開始只是壹些約定俗成的做法,但是人壹旦習慣了,就會有意無意的去做,漸漸的覺得有些是好的,做生意就應該去做,甚至願意去滿足和遵守這些習慣。這時候習慣上升為約定俗成,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許多國家法律和壹些國際條約承認慣例的法律效力。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采用國際慣例。”
在合同法領域,壹般是任意性的,這是基於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當合同內容與公約發生沖突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利用法律規定或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