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或者幼魚超過規定比例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什麽是漁業資源?
1.漁業資源是指魚類、甲殼類、貝類、藻類、海洋哺乳動物等經濟動植物。在自然水域中具有開發利用價值。它們是漁業生產的自然來源和基礎。漁業資源又稱水產資源,按水域可分為內陸漁業資源和海洋漁業資源,其中魚類資源占據主要地位,約有3萬種。
2.開發的漁業資源70%可以直接供人食用,如鮮、凍、罐頭、鹽、幹等;30%可加工成飼料魚粉、工業魚油、藥用魚肝油等綜合利用產品。
3.漁業資源必須經常調查該水域經濟動植物的繁殖、生長、死亡、分布、數量、生境和開發利用前景,這是發展漁業的基礎工作。調查可分為兩類:管理調查和發展調查。前者主要針對已開發的漁場,後者針對未開發的水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0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