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產品的標簽(包括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對疾病的治療作用。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是非法添加了“小”牌產品的生產工藝。
雖然國家規定“小”牌產品中不得添加激素、抗生素、抗過敏藥等物質,但仍有不少企業鋌而走險,突出產品的“功效”,非法添加,無視消費者的安全權利。
帶有“小”的產品廣告具有誤導性。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對疾病的治療作用”。
但仍有部分經營者為了宣傳、銷售其產品,使用“治療”、“藥膏”、“同款醫院”等字樣,而這些帶有“肖”字樣的產品名稱多為“某某膏”、“某某膏”,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藥”購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