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母嬰保健法》第8條包括對以下疾病的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因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