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二)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四)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必須註明“按照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通過互聯網交易的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