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達到自有車輛70%時,強制退賠。車輛全損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實際全損,即整車損壞無法修復;另壹種是全損推定,即車輛雖然可以修理,但修理費用達到或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修理沒有價值且有必要,可以推定為全損處理。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二)修理調整後不符合在用車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不符合在用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