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運行是壹個從創造、實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造法(立法)、守法(守法)、執法(執法)和適用法律(司法)。立法是國家對權利和義務,即社會利益和負擔的權威性分配。
立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初始和關鍵環節。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