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十壹條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主席團提出的NPC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候選人,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候選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提出意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提出的上述人員人選依法發表意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領導人的候選人,有權依法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提出的上述人員的候選人發表意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候選人發表意見。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