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租房被拆,承租人可以起訴。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政府將房屋收歸國有,收回房屋所有權,只需要對相對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承租人與房屋原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是合同確立的債權關系,承租人可以向房屋原所有權人主張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征收房屋必須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順序進行。公房承租人雖不屬於房屋所有人,但在公房承租人與房屋所有人未就房屋拆遷達成共識之前,征收方不得因其不是房屋所有人而忽視公房承租人,且公房承租人不同於壹般房屋租賃。公房住戶有獲得法律補償的權利,對公房住戶的補償也應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進行。因此,當行政機關違反這壹原則時,實施強制拆遷應被視為違法。
2.法律依據:1。《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予補償,後實施拆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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