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條修改為:“鐵路護路聯防承包,鐵路站場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為輔;鐵路線路以地方為主,鐵路部門為輔,堅持專路護路隊與群眾相結合,地方與鐵路部門相結合,軍地聯防相結合,狠抓鐵路安全。”2.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鐵路線路區段,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承包單位)承包鐵路線路、隧道、橋梁和鐵路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看守。”3.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貴陽鐵路分局(以下簡稱鐵路承包人)承包火車站、貨場治安聯防,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四。第八條修改為:“地方承包單位必須按照承包責任書的規定,選派和配備足夠的護路人員,組成護路聯防組織。護路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護路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18歲至40歲的男性民兵或復員軍人。”5.第九條第二款第(壹)項修改為:“負責火車站、貨場治安聯防,在指定區域巡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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