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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不直接產生代理關系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壹定由委托人承擔。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對委托人與代理人關系的披露不產生委托人自動幹預的法律效力,而是賦予第三人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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