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
3.未在規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已竣工交付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活動,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
4、其他因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造成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商店、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汙染。第六十九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引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和業主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噪聲汙染防治要求,業主應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