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違法分包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壹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將中標工程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工程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次,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