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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幼兒園教師的權利有:1,開展保護性教育活動、改革和實驗的權利;2.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組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3.指導幼兒園的學習和發展,評估兒童的成長和發展權利;4、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5.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6、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培訓的權利。幼兒園教師的基礎工作越來越得到全社會的認可。幼兒園教師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受到人民的尊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享有以下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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