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的;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認定的。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有三類:第壹類是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但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有壹個前提條件,即當事人應當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監督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制作;
(二)認為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有違法民事執行活動的。“即當事人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受理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檢舉和控告,以及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