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糾集、控制部分賣淫人員賣淫,或者以雇傭、招募、容留、脅迫等手段組織、誘騙他人賣淫,從中牟利的行為。“強迫他人賣淫”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脅迫”,不僅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還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脅迫手段,如暴露他人隱私或者威脅對他人利益造成壹定損失,或者在沒有其他出路的情況下,使用某種手段和方法使他人絕望,違背其意誌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其他人”包括女性和男性。本條第三款中“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主要是指協助、幫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的行為。比如為“皮條客”充當打手,為組織賣淫活動看門。這種“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也屬於組織他人賣淫的壹部分,刑法對此罪規定了獨立的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