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在上述法律中,“調查、認定、處理未登記建築”壹般指的是無證房屋,但即使是無證房屋也不壹定違法。是否屬於違法建設,需要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認定。認定標準主要看是否影響城鄉規劃,而不是有沒有證明。本案中,相關部門在違法建設認定和房屋拆遷前未盡到各種告知義務,導致拆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法院支持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