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調解期限壹般不超過七個工作日。但是,調解不適用於其他行政案件,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