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實施教育行政許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教育行政許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可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教育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程序和條件。
第四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增設新的教育行政許可或者該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也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