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
第四條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客觀、相關、充分、合法。
客觀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事實材料。
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之間存在實質性聯系。
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足以證明審計事項並形成審計結論。
合法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符合法定類別,並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十壹條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通常可以參照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更可靠;
(2)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靠;
(3)註冊會計師自行取得的證據比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更可靠;
(4)內部控制良好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不良的內部證據更可靠;
(5)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在能夠相互驗證時更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