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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內部承包可行嗎?

承包經營制是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代表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將企業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交給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管理服務,以企業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並按合同約定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機制。是80年代國企改革的產物。

承包經營責任制作為壹種經營機制,不僅是國有企業改革中應該重視的對象,也是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應該重視的問題。它是企業如何運作的制度模型。

承包責任制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壹)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二)1988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二條:“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

(三)1991年6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七條“繼續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逐步實行利稅分離,統壹所得稅稅率,免除企業稅後負擔,實行稅後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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