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父母子女立即轉移房屋所有權,且父母在房屋所有權轉移前未撤銷贈與。
但贈與合同為救災、扶貧、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人喪失隨意撤銷的權利。
特別指出,即使贈與人喪失了任意撤銷權,即使贈與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受贈人名下,也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的情形,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1年內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在贈與交付前發生重大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正常生活的,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無論是救災、扶貧、社會公益還是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都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返還贈與。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193、194、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