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確實不能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將終止執行。
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通常的執行方式和手段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系統的存款;
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案外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其財產的藏匿處;
5.傳喚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或者強迫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6.被迫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產權證書過戶;
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完成被執行人應當完成的行為,並責令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綜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