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關系法是指主要規範國家間外交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內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機構的職責及其起止,外交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特權和豁免。其過去的起源主要是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有1815的《維也納議定書》和1818的《亞琛議定書》。二戰後簽訂了壹系列外交關系國際公約,主要有:1946《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1947《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19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9《外交關系公約》。
領事關系法主要是規範國家間領事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主要內容有領事關系與領事館的設立、領事派遣、領事職責、領事特權與豁免等。其淵源長期以來主要是國際慣例。《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署於1963。此外,各國之間還簽署了大量關於領事關系的雙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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