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
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
2、輕傷。
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或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不危及生命;左側組織器官的結構和功能中度受損或外觀受到明顯影響。
3、輕傷二級
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或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不危及生命;左側組織和器官的結構和功能輕微受損或外觀受到影響。
擴展數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輕傷的例子:
5.10.3手部輕傷壹級
a)手功能累計喪失達到初級功能的16%。
b)壹只手的拇指切斷或缺失不超過指間關節。
c)壹只手的食指和中指離斷或缺失超過拇指以外的遠端指間關節。
d)壹只手除拇指外的無名指和小指離斷或缺失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手部輕傷二級
a)手功能累計喪失達到主要功能的4%。
b)除拇指外的壹個指關節斷裂或缺失。
c)兩指骨線性骨折或壹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包括第二至第五指骨)。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完全掌骨骨折。
5.11.2體表輕傷。
a)累計挫傷面積達到體表面積的10%。
b)傷口或疤痕的累積長度超過40.0厘米
c)撕脫傷面積超過100.0cm2
d)皮膚缺損大於30.0cm2
5.11.3體表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到體表面積的6%。
b)單個傷口或疤痕的長度大於10.0cm;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15.0cm
c)撕脫傷面積大於50.0cm2
d)皮膚缺損大於6.0c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