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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性: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1)以土地投資方式與他方合資、合作或聯營的,以合資、合作或聯營為付款方,但經批準的聯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所有權未轉移的,提供土地的壹方為付款方;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為付款人;(2)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付款人;(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前,經營開發單位為付款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為付款人;(4)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和宅基地使用者為繳費人;(5)對於* * * *所有的土地,付款人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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