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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名譽權

法律主觀性:

名譽權。對於公民來說,名譽意味著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聲譽不僅決定了壹個公民能否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任,也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他能從事什麽樣的活動。名譽權與名譽密切相關。名譽權本質上反映的是特定的人與社會之間的現實關系,名譽權是保護這種正常關系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從他人的侵害中獲得對其品質、名譽、聲望的社會評價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面上看,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換句話說,社會對壹個公民和壹個法律人的道德、才能和在社會上的聲譽的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評價其社會生活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自己的名譽權。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壹項重要人身權。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壹些行政法規非常重視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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