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規定了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並設專章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學校、醫務人員、監獄等場所、社區、家庭、新聞媒體、心理咨詢師等的責任。促進精神健康和預防精神疾病。
《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壹條提出,加強精神衛生工作者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者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津貼。精神衛生工作者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和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賦予患者司法救濟權,將司法手段作為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壹道防線,是壹項重要的保障措施。讓患者成為訴訟的法律主體是法治社會的進步,也會促進完善的溝通渠道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