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內容的全面性,包括兩層意思:壹是員工手冊中要規定與人力資源相關的管理制度。比如招聘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獎懲制度、績效考核制度,以及培訓制度、報銷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等。,這些都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企業在制定制度的時候要有相應的規定;第二,具體制度的內容要完整。比如制定獎懲制度,就要有制定獎懲制度的目的,制定獎懲制度的基本原則,獎勵的適用範圍,獎勵的主要方式,不同獎勵方式的適用範圍,獎勵的審批程序,處罰的方式,不同處罰的適用範圍,處罰的審批。
第二,內容要合法。
規章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內容的合法性是規章制度存在的基礎。規章制度的內容既可以違反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也可以違反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就業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國家機關出臺的壹些政策規定,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必須考慮進去。壹不小心就會踏入雷區。
第三,可操作性強。
制定規章制度時,需要以壹些原則性、指導性的內容作為依據,但在實施時,所依據的條款要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很多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勞動者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但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員工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或者說,制度條款的原則性太強,導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企業甚至在制度執行中制定了壹些自我阻礙條款,導致束手束腳。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