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包括本證和反證的類型、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類型、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的類型等。在民事訴訟中,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根據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壹般來說,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送證據;基於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基於證明方向,可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功能和證明方法,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夠獨立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是直接證據。證據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訴訟當事人和非訴訟當事人如果能夠用壹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陳述,就可以使自己的陳述具有可信性,證據是證明自己無罪或者對方有罪的有利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