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後,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第三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並且《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授權委托書不明確的,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委托人應註意在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範圍,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將其取得的代理權授予他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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