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範圍:
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其中壹罪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增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通常被稱為“死緩”,是監禁的意思,要註意區分。
試用條件:
1,判處拘役或者短期徒刑。
2.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3.罪犯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換句話說,適用緩刑就是在罪犯已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考慮罪犯的悔改表現,以確定是否真的不會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擴展數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規定定期向監外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者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在假釋環境下,剝奪政治權利仍然是從緩刑結束開始執行。符合主刑的條件。
百度百科-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