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糾紛很少會訴諸法庭。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法制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和銀行逐漸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
銀行逐漸意識到通過法律手段保護銀行債權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人因金融活動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到9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經濟庭受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銀行的案件最高達到40%以上,幾乎占經濟庭受理案件的壹半。
在這些金融糾紛中,除了用人不當、管理有漏洞之外,對法律規定的無知、簽約粗心、履行合同粗心是壹個重要原因。
有些企業因為合同沒有簽好而陷入困境。有的企業簽訂合同後不認真履行,被判承擔違約責任,蒙受巨大損失。
慘痛的教訓讓越來越多的人深刻認識到,市場經濟需要法律規範,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法管理。管理效益、依法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是企業發展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在加強金融幹部和工作人員專業培訓的同時,更加重視金融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
不斷在金融機構等企業講課,所見所聞所想所從事的經濟都離不開規律。
銀行每天開展數以億計的儲蓄、信貸、結算等金融業務,涉及巨額資金的流動。如果不嚴格依法進行,可能會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