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債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雙方(以下簡稱乙方)願意以其車輛抵充所欠工程款,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1條陳述和保證
甲方聲明並保證如下:
(1)甲方對本協議所列抵押財產享有所有權或合法處分權;
(2)本協議所列抵押財產不存在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或用益物權及其他權利負擔;
(三)甲方未卷入任何訴訟,且無第三方對上述抵債財產的所有權和權利負擔提出異議。
第二條。補償項目金額
甲方同意下列車輛將達到工程款:
xx車壹輛,車牌號:魯;壹輛xx車,車牌號:。
經雙方協商確定,待補償車輛總價值為人民幣(元整),用於補償乙方工程款玖萬肆仟伍佰元整(94500元)。差價以現金結算。
第三條財產交付
甲方最遲應在年內將補償車輛及相關產權證交付給乙方,乙方必須在2016前完成上述車輛過戶手續。自甲方交付車輛之日起至乙方完成過戶手續之日止,乙方應承擔與車輛相關的壹切責任。
第4條費用
車輛過戶和登記所需的壹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協定的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時間,時間
位置位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四百壹十九條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由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