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丟失是指物品的實體被完全破壞,物主完全失去了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2.遺失是指物品雖然遺失,但並未消滅,所有權和使用權只是暫時脫離了擁有者;3.遺失的物品無法彌補,但遺失的物品可以追回或者更換;4.喪失可能包括物質的消滅、占有的更新和喪失,以及不能合法恢復占有的情形。
身份證的作用和影響;
1.身份證明:身份證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證明個人身份的法定憑證;
2.法律效力: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是進行合法活動和交易時必須出示的證件;
3.社會服務:用於銀行開戶、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社會服務;
4.就業學歷:求職或報考學校時需要提供身份證作為身份驗證;
5.公安:身份證幫助公安機關管理人口,維護社會秩序;
6.信息記錄:身份證上的信息用來記錄重要的個人信息,如戶籍、指紋等。
綜上所述,損失與滅失的主要區別在於,滅失導致的是實物的毀損和所有權的永久喪失,而滅失是物品的暫時喪失,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仍然存在,可以通過恢復或替代來彌補,而滅失往往意味著物質的完全消滅和不可恢復的合法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6條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