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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實施有哪些難點?

法律分析:難點問題是未成年人監護資格主體的存在;《民法典》增加了財產作為責任主體。認定被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影響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由法院宣告。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以優先順序存在,父母壹方不能通過遺囑指定他人代替他與另壹方共同作為監護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來源於法律規定、物業的專業服務能力、當時的社會技術水平和管理成本,適用於高空墜物和拋擲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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