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壹規定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農民出租或出售自己的房屋,但農村村民出售房屋後,農民就失去了再次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二、宅基地買賣的新政策及解讀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範圍,探索建立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合理、規範、多元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進行補償。但現實中,壹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和企業項目建設。在對農民的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之和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用糧用途進行補償,平均每畝毛收入為1,000元,按每畝30倍計算只有3萬元。如果能征用建樓房,每平米5000塊!
2、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制度,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出租、入股權利,明確市場準入範圍。
政策解讀:近年來,壹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壹部分依靠“賣地”,但土地資源畢竟有限。壹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周邊的壹些農村,這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壹。建立類似村辦企業、工廠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準入制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通過轉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建設用地的保值增值!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
宅基地改革試點,基本原則是壹戶壹宅,未來供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