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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規則的應用

行政規則是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構成行政規章體系。

1.效力等級:上位法高於下位法。具體標準見行政訴訟法的適用。

2.規則沖突——新平價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同壹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如果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那就是非常特殊的沖突,因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部委行政公署之間沒有關系。立法法規定的規則是: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的,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可以適用下列情形:

1.法律、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由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壹的市場活動規則,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部門規章作出規定。應給予優先考慮;

3.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優先;

4.地方性法規對屬於地方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優先考慮;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事項,優先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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