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是指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距離,國道不小於20米,省道不小於15米,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小於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