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含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成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按法定程序設立;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社會組織(如工會)或註冊的社會組織(民間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成立後,立即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將具有合法的用人資格;否則,他們就不具備主體資格。
二是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不得從事繁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這是關於勞動者限制行為能力年齡限制的法律規定。年滿65,438+08周歲的公民為具有完全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多為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提供授權,但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具體排除了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無勞動能力的公民壹般有四類:(1)16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人,(4)行動自由被剝奪或者受到特定限制的人。我們只需要認定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就可以確定公民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實踐中,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被視為不具備勞動者資格,特別是已經享受完善社會保障的,發生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