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生只能向親自診治的患者下達病休通知單,並在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條必須由醫務部門蓋章才有效。
3、專科醫生(急診值班醫生除外)不得簽發專科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條的日期必須與診斷和治療日期壹致。凡提前簽發或推遲日期超過2天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或病情介紹)。
4、普通門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延長休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請假請見附件。
5.壹般住院患者出院後休息時間不得超過7天,每次延長休假時間不得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得超過30天。特殊住院病人請假請見附件。
6、住院患者出院後,患短期內難以恢復的嚴重疾病,可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主任批準、簽字,3個月以上必須經醫務處批準,假期壹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需要陪護,可以註明需要陪護的天數,但壹般不超過6個月。
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評定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鑒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並將重新鑒定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