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2.死刑不適用於受審的孕婦;
3.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4.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不適用死刑。
除了個別法定刑是明確決定死刑的犯罪之外,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應當有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果不具備相應的加重情節,壹般不能適用死刑。罪犯具有相應從寬處罰情節,特別是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在從輕處罰情節明顯輕微,足以從輕處罰行為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不得適用死刑。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適用死刑,且符合下列從重處罰情節,不能確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立即適用死刑:
1,實施搶劫、盜竊、強奸等犯罪後,故意殺人滅口,並造成死亡後果的;
2.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
3.雇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故意殺人,或者雇兇直接與員工實施故意殺人,造成他人死亡後果的;
4.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
5、出於報復、通奸、金錢等動機,預謀殺人致死,並具有法定加重情節或多個酌定加重情節的;
6.符合累犯條件,且前壹罪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人民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後壹罪為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