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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的憲政民主

憲政本身不涉及民主,憲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權;而民主則註重政府的組成方式和權力來源。憲政可以約束政府保護公民自由;民主可以使政府執政為民,從而保護或增加公民的受益權。所以民主國家不壹定是憲政國家(比如古希臘),憲政國家也不壹定是民主國家(比如大憲章時代的英國)。憲政的關鍵詞是“自由”,民主的關鍵詞是“平等”。

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定義了“什麽是憲政”?這是民主政治。“現在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把憲政理解為民主政治是膚淺的誤解。憲政的終極價值是保護公民權利,憲政的核心理念是“有限政府”,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通過民主程序產生,比如17世紀君主立憲制的英國。

這種觀點認為,現代憲政理論以民主制度為基礎,但其核心價值不是民主,而是體現在壹部憲法和各種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下的自由”。為了保護那些在政治上屬於個人、邏輯上先於國家的自由,憲政體制不僅用各種方法限制政府的權力,還用各種方法限制“人民”的權力,將憲法所確立的“憲法權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上的多數)的選擇之外。並通過不受選舉限制的獨立司法系統,充當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者。憲政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現代憲政是壹種自由主義的制度模式,其本質是民主、和諧與法治的趨同。

法學界對憲政與民主關系的解釋是“自由為體,民主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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