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定義了“什麽是憲政”?這是民主政治。“現在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把憲政理解為民主政治是膚淺的誤解。憲政的終極價值是保護公民權利,憲政的核心理念是“有限政府”,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通過民主程序產生,比如17世紀君主立憲制的英國。
這種觀點認為,現代憲政理論以民主制度為基礎,但其核心價值不是民主,而是體現在壹部憲法和各種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下的自由”。為了保護那些在政治上屬於個人、邏輯上先於國家的自由,憲政體制不僅用各種方法限制政府的權力,還用各種方法限制“人民”的權力,將憲法所確立的“憲法權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上的多數)的選擇之外。並通過不受選舉限制的獨立司法系統,充當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者。憲政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現代憲政是壹種自由主義的制度模式,其本質是民主、和諧與法治的趨同。
法學界對憲政與民主關系的解釋是“自由為體,民主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