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地方,村、組結合建設集中居住區,往往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邊界的變化。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若幹意見》對此沒有規定。對此,成都市部分區縣在土地綜合整治工作中進行了探索,在村民議事會上明確,在同壹組集體經濟組織內實施的土地整治項目不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舊宅基地在整治後返還給原宅基地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集中居住區跨組,土地權屬確認到村集體,跨村土地權屬確認到鄉鎮集體,宅基地使用證發放到集中居住區農民。
二、戶籍遷出後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若幹意見》,遷出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在壹定條件下仍享有原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戶籍變更為非農業戶口的,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發生變化。建議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建立後,不再以戶籍作為確認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