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與註冊地不同的,可以適用主要營業地的法律。法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其主要營業地。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管轄。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按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無行為能力,按照行為地法律有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擴展數據:
對住所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2.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但當事人有相同經常居住地的,適用相同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約定。
3.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不在侵權人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